中国石油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包括以下作业: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线等均为一级动火;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符合GB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