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检查表GB50156-2012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1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5.0.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2作业区内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5.0.2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3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应有极限标识5.0.3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4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5.0.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5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5.0.8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