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2.职责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2.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2.3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