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文 本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区划目的 .1第二条 区划依据 .1第三条 区划原则 .2第四条 区划目标 .3第五条 区划范围 .4第六条 区划成果 .4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七条 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5第八条 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5第九条 海洋自然资源 .5第十条 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7第十一条 面临的形势 .7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9第十二条 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9第十三条 沙埕港海域 .9第十四条 三沙湾海域 .10第十五条 罗源湾海域 .10第十六条 闽江口海域 .11
2、第十七条 福清湾及海坛海峡海域 .11第十八条 兴化湾海域 .12第十九条 湄洲湾海域 .12第二十条 泉州湾海域 .13第二十一条 深沪湾海域 .13第二十二条 厦门湾海域 .13第二十三条 旧镇湾海域 .14第二十四条 东山湾海域 .15第二十五条 诏安湾海域 .15第四章 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16第二十六条 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16第二十七条 农渔业区 .16第二十八条 港口航运区 .17第二十九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8第三十条 矿产与能源区 .20第三十一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20第三十二条 海洋保护区 .22第三十三条 特殊利用区 .23第三十四条 保留区 .24第五章 实
3、施保障措施 .25第三十五条 区划实施管理 .25第三十六条 海域使用管理 .26第三十七条 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 .27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 .28第三十九条 技术支撑 .29第四十条 宣传教育 .30第六章 附 则 .31第四十一条 区划效力 .31第四十二条 区划附件 .3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区划目的根据福建省海域自然属性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海洋产业发展,实现福建省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第二条 区划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
4、区划的编制依据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1.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的批复(国2函201213 号)12.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13.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 号)14海峡西岸经
5、济区发展规划15.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6.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17. 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8.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第三条 区划原则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兼顾的原则。以海域区位、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等自然属性为基础依据,兼顾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海域的基本功能。2. 开发利用与 环境保 护并举的原则。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利用海域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 海湾、河口、湿地、红树林、珊瑚等典型生态系统安全。3. 统筹安排与重点保障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
6、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重点保障国家重大项目和关系全局的项目用海。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统筹协调陆地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保证河口、海湾海洋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34. 近期利用与 长远发 展协调的原则。体 现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发展理念,维护传统渔业水域面积稳定;正确处理近期与长期的关系,体现前瞻意识,为新兴海洋产业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用海预留足够空间。5. 交通航运优先的原 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重要港口的用海需求。保障入海河口等海岸的防洪防潮安全;加强领海基点及周边海域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第四条 区划目标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福建
7、省海洋功能区划,至 2020 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1. 增强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海陆统筹,合理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2. 加强海洋生 态与 环境保护。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海达标率从 71.9提高到 100;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从区划总面积的 59.5提高到 75;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保护区面积最低保有量 449 300 公顷,达到区划总面积的 11.9。3. 保障渔业用海需求。保障沿海 渔民生产生活发展需求,保障海洋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海
8、水养殖用海功能区面积不少于 153 000 公顷,渔港建设不少于 412 个,用海面积不少于 2 800 公顷。44. 合理控制围填海规 模。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控制面积与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区划期内围填海规模控制在 33 350 公顷以内。5. 保留海域后 备空间资源。保留区面积 377 800 公顷,占区划总面积的 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少于 37。6. 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 对重要海湾生态环境进行整治,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 300 公里,海域面积不少于 50 000 公顷;海岸景观及沿海防护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第五条 区划范围区划范围北起浙闽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南至闽粤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向 陆一侧至海岸线,向海一侧至领海外部界限。区划海域总面积 37 640 平方公里。第六条 区划成果福建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1.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文本2.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登记表3.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