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务分包方的过程控制与管理,及时、准确、有序地办理劳务分包结算,减少经济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经济运行质量,更好的控制施工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本办法管理的劳务分包结算由项目商务经理(预算员)负责办理。第二章 劳务分包结算办理第三条 劳务分包结算依据1.劳务分包方结算负责人员必须是劳务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人。2.项目商务经理(预算员)必须根据以下资料办理劳务分包结算: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补充协议;(1)工程任务验收单(简称工单)、计时工申请单和计时工工单(简称工单)的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2)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3)其它结算资料必须有项目相关人员的签字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认可,否则项目商务人员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4)扣款由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有劳务分包队伍相关人员的签字,没有劳务分包队伍签字的有照片附后)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