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关2018年仪器设备采购2018年出入境仪器设备(第二批)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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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采购招 标 文 件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长沙海关 2018 年仪器设备采购(第二批)代理机构编号:HNDTC2018-HW(SB)-134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1目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 .3一、说明 .3二、招标文件 .4三、投标文件 .5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8五、开标和评标 .9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9七、合同签订 .10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10九、其他规定 .11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12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5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8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20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41第

2、七章 投标邀请 .49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512政府采购招 标 文 件(第一部分)3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

3、组织或自然人。2.4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 外 的 其 他 联合体投标。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 3.1 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 3.3 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

4、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

5、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 授权委托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构成6.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二部分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七章 投标邀请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6.2 本章第 9.1

6、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3 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6.4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7.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7.1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7.2 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7.3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7、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 9.1 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8偏离8.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 技术条款(参数)偏离。8.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等文字规5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 ,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

8、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8.3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 技术条款(参数) ,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 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8.4 本章第 8.3 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 6.3 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9.2 如

9、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10.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6.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三、投标文件11.投标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3.投标文件的组成13.1 投标文件各部

10、分的内容如下:(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分项价格表(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5)投标保证金(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7)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8)货物说明一览表(9)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10)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613.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 13.1 款要求的结构。13.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3.4 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1、14.投标报价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4.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4.3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4.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14.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

12、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4.6 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15.备选方案15.1 除本章第 14.3 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15.2 本章第 14.3 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16.投标人

13、的资格证明文件16.1 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3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投标货物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7.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717.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

14、、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17.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17.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8.投标保证金18.1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

15、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交纳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 19.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8.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8.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8.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

16、作日内无息退还。18.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本章第 19.1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19.投标有效期19.1 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 9.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9.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

17、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签署20.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820.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四、投标文件

18、的递交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1.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 ,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21.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1.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1.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22.投标文件的递交22.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 9.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22.2 逾期送达或未送

19、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3.1 在本章第 9.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3.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20、21、22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2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4. 恶意串通24.1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

20、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9(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五、开标和评标25.开标25.1 采购代

21、理机构在本章第 9.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25.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 14.3 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25.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

22、标价格和本章第 14.3 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5.4 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 、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25.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6.评标委员会26.1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6.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7.评标27.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28.中标信息公布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 6.3 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29.投标人质疑29.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9.2 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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