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第三章 派遣与管理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