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定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专有名词的含义应作如下理解:第一条 “派遣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被派遣员工和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劳动关系转移至甲方并继续使用的原乙方员工。第二条 “劳务费”系指乙方就使用甲方派遣员工需每月支付给甲方及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的总称。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2、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收取劳务费,具体金额和相关事宜在双方确认后依协议执行。3、甲方有权将已派出的员工撤回,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员工,并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如违反上述撤回程序而造成乙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