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寇 ,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生,家住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 ,公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曾 ,该公司董事长。仲裁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的双倍工资16500元;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由于违反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21000元;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安全保证金1000元;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在2006年4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包装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3月26日也未与申请人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以完成数量作为支付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报酬,每月以现金领取,约为1500左右。在申请人上班不久,也就是在2006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并开具了印有被申请人名称的收款收据。申请人工作近七年之久,辛勤劳作致积劳成疾,在2013年的3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