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祠边区电 话:0769-86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于2010年4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答辩理由: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