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此之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大局。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为引人注目。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数量剧增、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这些新特点对我国劳资矛盾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中国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全球化语境下劳资关系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当前法律制度之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全球化为契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一、分析与借鉴-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系等影响,各国对以上解决方式的设计与使用上各有侧重。基于对主要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概括,有学者将域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1.欧洲模式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代表是德国。一般而言,专门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