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 辩 人: *有限公司 地址:梁山市宋江路 329号 电话: 0787-*法定代表人:宋江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委“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18】8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其2017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共计13677.42元(8000+8000/31*22).答辩意见:答辩人就申请人工作失职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事于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2日、12月23日前后四次与申请人沟通。第二次沟通后,即2017年12月20起申请人便未再到答辩人处上班,依员工手册假期管理制度,视为旷工处理(自离),后申请人并未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相关的手续,依薪资发放规定:离职工资依据员工的考勤记录及本人签名确认后发放;自离人员工资暂不发放,待办完相应手续后发放。故申请人11月份、12月份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