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尹蔚民二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