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采取减人增效的办法。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其中规定: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方案公布后一周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方案公布一周后,刘先生才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公司表示刘先生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可以同意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双方于是发生争议。那么,这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自由选择权。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