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完善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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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5 页佛山市高明区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询意见后修改稿 0427)为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 200496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从我区实际出发,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原则,逐步完善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二、参保对象及范围具有我区户籍,征地后人均集体性质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低于我区人均农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村(居)组内,年满 16 周岁(在校生除外),完全享

2、有本村(居)组集体分配权利(带资入社的除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村(居)组全征地时户籍已登记在册的人员。全征地农村居民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时,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全征地农村居民,不能同时第 2 页 共 5 页参加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 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参保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办理参保手续。(二) 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区、镇(街道)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区财政补

3、贴 10%、镇(街道)财政补贴 20%、个人负担70%。(三) 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参保时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 8%计征率确定月缴费,一次性趸缴 15 年养老保险费。(四) 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收支不平衡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 1:2 比例补贴解决,各镇(街道)按全征地农村居民参保人数确定补贴比例。(五) 全征地的村(居)组应在本村(居)组全征地后 1 年内动员本村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参保时间所属社保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协助符合条件

4、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四、基本养老待遇(一) 全征地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直至终老。(二) 参保的全征地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待遇每人每月 315 元。第 3 页 共 5 页今后视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作调整。(三) 全征地农村居民已参加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享受待遇前或享受待遇期间户籍迁出本区(升学、当兵迁出除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退还本人,同时终结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四) 全征地农村居民参加了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

5、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待遇,同时一次性退还其参加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不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享受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一次性退回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五) 未达到领取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将该部分资金转入统筹基金。在领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尚未领足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余额部分的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将该部

6、分资金转入统筹基金。参保人死亡后,由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 1000 元。第 4 页 共 5 页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一) 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 区、镇(街道)分别由人社、国土、财政、农业、公安、审计等部门以及村(居)委会、参保人代表等成立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三) 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全额征收、全额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拖欠

7、、挪用和截留。挪用、拖欠和截留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各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人社部门要对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及养老保险发放等情况进行稽查。(四) 参保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处理。六、政府扶持政策建立全征地农村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扶持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征地农村居民积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按关于印发 的通知 (明人社 201171 号)和 关于完善我区全征地居民基本第 5 页 共 5 页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725 号)规定执行。七、其他(一) 本办法从 2017 年*月 1 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佛山市高明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明府字200416 号)规定参保的全征地农村居民,仍按该试行办法执行。(三)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关于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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