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