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合同补充约定)先生/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您所在 部门 岗位,存在 、 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 、 等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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