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7年12月26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为了规范医院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大学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劳动用工分类(一)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指医院各部门招用劳动者但不纳入医院事业编制的各类用工,包括用工费用由医院经费(含按预算管理办法包干使用的经费)支付、由部门或科室创收经费或专项课题组的项目经费支付以及其他将用工费用纳入运营成本的各类人员。(二)根据我院实际,劳动用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类由医院经费直接支付费用;第二类由医院财务预算安排包干经费支付费用;第三类由用工部门从成本支付费用;第四类由专项课题组使用项目经费支付费用。(三)本办法所指劳动用工,不包括我院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条 劳动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一)医院劳动用工实行分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