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人员招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包括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道用工等形式。第三条 各单位机关编制定员包括机关机构设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机关定员,其中机关定员指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定编定员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主体。对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人数配置机构和人员,实施劳动用工管理:(一)机关机构设置:各单位机关部门按不超过6个配置。(二)机关定员: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数量,机关定员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35%。(三)司机、通讯员等工勤人员不占机关定员人数,但应按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12%配备。机关职务退出人员不占机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