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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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珠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 1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广州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海珠区加强文化名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委办2012 12 号)、 海珠区关于建 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海珠区委、区政府部署,进一步推动海珠区文化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名区,依据广州市和海珠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珠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海珠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文

2、化事业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 )政 府 主 导 、突 显 公 益 ,促 进 社 会 资 源 参 与 公 共 文 体 事业 ,为 海 珠 “文 化 名 区 ”建 设 服 务 ;(二 )鼓 励 创 新 、注 重 品 质 ,推 动 社 会 文 化 事 业 协 调 发 展 ;(三 )公 平 开 放 、科 学 择 优 ,兼 顾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2-第四条 成立海珠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区长 任组长,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财政的区领导任副组长

3、,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直属机关党委、区湿地办、区老干局、区文联、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专项办 ”)设在区文广新局,由区文广新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建立海珠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文化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文化工作(或文化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包括方案评审组和预算评审组。方案评审组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邀请辖区“ 两代表一委员

4、” 列席方案 评审会议。预算评审组由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组成,负责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经费预算审核,根据项目方案提出预算经费建议。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三)审定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及支持;-3-(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第七条 专项办的职责:(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分配支持项目的归口主管单位,组织归口主管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等工作;(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

5、划;(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专项办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8 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一)负责对归口由主管的实行核准制的申报项目

6、提出审核意见;(二)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4-(三)负责对归口由本单位主管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项目资助与项目采购。第十一条 合法注册的、无违法违纪记录的海珠区企业、海珠区社会团体均可向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资助。项目采购申报人条件参见海珠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一)公共文化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化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

7、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体活动;特别是纳入“一区一品 ”、“一街一品”的文化品牌活动;(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群众文艺领域的创作奖励和出版(或发表)、展览(演)等活动;(三)文化人才扶持。文化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文化、体育 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并对海珠文体事业作出贡献的人。扶持形式包括开展大师工作室培养计划,发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贴及资助,举行文化志愿者、文化辅导员评优奖-5-励等等。(四)公益性文艺演出及送戏下基层节目;(五)对辖区群众文化团队的支持;(六)图书馆分馆建设和实体书店扶

8、持。其中图书馆分馆扶持包括一次性建设补贴、租金补贴;实体书店扶持包括租金补贴,参加书展补助,新店开办补助。(七)辖区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扶持;(八)其它公益性文化事业项目。第十三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二)信息化建设;(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第十四条 项 目资助分为全额列支和差额资助。由海珠区委区政府主办的重大活动可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不符合全额列支条件的项目予以差额资助。第十五条 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差额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区文化事业发展专

9、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第十六条 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6-第十七条 专项办 于每年 10 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第十八条 专项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各类项目资助计划与项目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第 5 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第二十条 核准制适用于:1根据本办法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对象明确,适用依据、支持条件以及支持标准准确具体,无需评审即可确定支持额度的项目。2连续举办 2 年(或者两届)以上,且经领导小组核定为区重点打

10、造品牌项目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报下一年度资助时可适用核准制。第二十一条 核准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立项审核:由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是否立项;(三)主管单位审核:专项办将项目分别移交至相应归口业务主管单位,由归口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及支持额度,向专项办提交书面审核意见;-7-(四)预算审核:由专项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五)领导小组审定:专项办汇总申请材料及归口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支持

11、额度及惯例分别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六)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由专项办受理、处理公示异议。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七)拨付支持资金。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核准制条件的申报项目适用评审制。评审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一)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二)立项审核: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是否立项;(三)方案评审:立项通过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四)预算审核:由专项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五)财政复核

12、:区财政局对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六)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8-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七)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由专项办受理、处理公示异议。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八)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海珠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资助金额;(九)拨付资金。第二十三条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项目采购的具体程序、要求、监管等内容另行按照海珠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后

13、需统一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信息、批准信息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专项办受理并审查,处理意见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2 个月内与区专项办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向专项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无正当理由,未经专项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承办单位需提前 2 周

14、-9-向专项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专项办许可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责任书中确定。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

15、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专项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资 助 项 目 承 办 单 位 (个 人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形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其 产 权 分 配 由 双 方 协 商 后 在 项目 责 任 书 中 约 定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的 ,执 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相 关规 定 。第三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10-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 30 日内应当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及经

16、费使用情况报告;专项办根据项目承办单位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 区文广新局、区 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使用 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将失去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办法有效期内取消申报资格。第三十四条 项目评 审 专 家 有 以 下 行 为 的 ,取 消 评 审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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