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项目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和“一标志”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第五条 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