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项目部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的工作服、工鞋、手套及其他小劳保等;(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电焊面罩、阻燃服、绝缘服、避火服、防辐射服、护目镜、绝缘手套、绝缘鞋、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的监测报警仪、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充气泵等。 第三条 项目部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统一的管理。(一)安全帽按集团项目部选定的供应厂商和确定的采购价格统一采购。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对象是项目部所有在岗员工。第五条 工作服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功能、统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