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事项实施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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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行政权力事项事项实施清单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无5 实施主体 防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承接自治区交通厅委托下放)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防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 164 号交通运输局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 8:30-12:00 下午 15:00-17:30冬季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00咨询电话 0770-327721

2、7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0-327109912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2008 年 12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995 年 12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87号,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13 实施对象 在 自 治 区 内 沿 海 和 通 航 河

3、 流 上 申 请 设 置 、 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2 15 权限划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航道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航道(内河)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属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航道管理局实施;地 方 航 道

4、 ( 内 河 ) 由设 区 市 、 县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航 道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 沿 海 航 道 由 自 治 区 北 部 湾 港 口 管理 局 实 施 。16 行使内容 防城区交通运输局实施地 方 航 道 ( 内 河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7 通办范围 无。 3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12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 年 8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2008 年 12 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 年 8 月 29

5、 日交通部发布 2009 年 6 月 23 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 9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1、3-1、环节名称 ( 含 中 介 服 务 ) :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 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 服 务 )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22 审查方式及 标准(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1、申请文件(公函)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

6、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3) 正式文件,有文号、加盖单位公章。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证明文件” 、 “身份证”等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3 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文字部分使用国际标准 A4 纸双面印制; 4 表格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图纸内容

7、清晰并折叠成国际标准 A4 纸大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2)材料要求: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

8、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标准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 35 位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资质,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三)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1.拟设标志与上下游标志是否衔接;2.拟设标示是否能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 5 3.通视条件良好。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27 结果

9、样本详见附件 1-5。(提供行政许可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 证照、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美 观, 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应当隐藏)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无32 物流快递 自取。33 运行系统 防城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1. 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设置的航标是否也由航道管理机构受理?答:不是,由渔政部门受理。2.航标生产制作是否由专业资质的部门生产制作?答:不是,只要航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志及与所在航区执行的标准要求相一致,并经航标管理机关认可即可。34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35 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

10、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林业采伐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材 料 不 予 受

11、 理 、 许 可 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 备注 7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

12、,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 窗口负责人/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中窗口负责人/授权审批人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高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各环节有关人员备注附件:1-1. 林木采伐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1-2. 申请材料目录1-3.

13、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空白) (略)1-4. 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 (略)1-5. 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图片) (略)(附件 1-3、1-4、1-5 在正式报送权力运行流程材料时一并报送)8附件 1-19附件 2-1 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一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提交如下材料:1 申请文件(公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建设单位 盖章 沿海 2份2 助航标志配布方案中华人

14、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编制单位 盖章 沿海 2份3 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复印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签发机构加盖“与原件无异”章沿海 2份二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审批提交如下材料:1 申请文件(公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建设单位 盖章 沿海 2份2 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编制单位 盖章 沿海 2份3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复印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签发机构加盖“与原件无异”章沿海 2份 10 附件 3-1申请公函样式有限责任公司201号关于申请办理许可的函交通运输局: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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