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目 录1 总则22 标准和规范23 包装方式34 防护要求45 包装的标识56 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57 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108 拒收11 总则a)本规定是物资(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合同其他地方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b)本规定仅对物资的包装、标识及运输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必须满足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的运达项目现场。c)包装保证期:在流通环境下,自卖方交货之日起,包装露天存放1年内不得出现腐朽、碎裂等迹象,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包装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则卖方应当及时免费补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等责任。d)买方为保证包装及质量而对卖方所做的一切审核、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e)凡由于卖方对货物的包装与标识或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买方的发货放行通知,导致物资不能如期到达项目现场,由卖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