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包装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主要包括:化妆品标签根据产品特点可以采用三种形式表示;化妆品必须遵守的两条原则;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其它需要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的4项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在国内市场(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化妆品。在境内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包括三资企业)、进口化妆品。其标签都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以销售为目的的,例如大包装、中包装上的标志不受本标准的约束。1、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它是化妆品制造者或分装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手段。(1)粘贴在销售包装上:是指印制文字、图案、符号的纸签、塑料签或其它材料,直接贴在包装容器上。(2)印刷在销售包装上: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如印在瓶、袋、罐、盒表面。(3)置于销售包装内: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印在纸上并放在销售包装内。2、销售包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包装一起到达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