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一、化妆品经营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二、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分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与化肥、农药贮存、销售点距离25米以上,环境整洁。三、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方法采取抽查、问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四、仓储库内的化妆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商品分类贮存,按照先进先出原则执行。五、经营场所及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116 ;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 2m 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六、符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化妆品人员培训制度一、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化妆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