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有关氮肥部分)(1993年)一、产量(一)、合成氨 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与脱硫用);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但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暂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时,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进行核算。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 ()仪表计量: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其使用量相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 总氨表装在氨库前: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总氨表装在氨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