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北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情况湖北省国资委一、试点工作的基本成效2004 年底,湖北省被国务院国资委确定为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省市之一。近四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试出经验、体现特色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来看,全省国有企业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顾问职责正在逐步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权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1、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形成。通过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充实法
2、律顾问人员,我省国有有重点企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截止 2007 年底,全省注册备案的企业法律顾问已有 2175 人。省市两级出资企业中,已有 108 家企业全公司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中子企业有 58 家),有 165 户三级以上企业设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全部法律人员数量达到 737 名,比 2004 年底增加了 229 名,其中企业本部的法律人数达到 263 名,在法制工作人员中有 168 人具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从对 25 户中央在鄂企业的调查来看,武钢、东汽、三峡总公司、长航、华中电网、中2铁十一局、中建三局、江汉油田、中铁大桥局、省
3、石油等 10户企业均已配备了总法律顾问,有 15 户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 325 名法务工作人员,其中有 173 人具备法律顾问资格。2、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逐步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试点,组织建设是保障,职责落实是关键。因此,在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始终把明确和落实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作为试点的重中之重,并通过总法律顾问促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责落实和到位。通过持续不断地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正在由点到面、由浅到深、由零散到系统地逐步落实,特别是在参与决策、组建队伍、建章立制、统一协调等方面的职责得到重点落实。同
4、时,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和推动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责落实情况也普遍比以前更全面、更扎实,特别是在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书、合同签订执行的全程参与和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审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协调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商证照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得到了更好地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呈现出全面提升的良好态势。如三环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来参与公司重大改制、重组、投资活动达 77 项,起草审查合同、制度 130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60 份,办理诉讼案件 80 件。3、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明显提高。首先,它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通
5、过总法律顾问的参与决3策及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书等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违规决策、违法决策的风险,减少了因错误决策导致“翻烧饼”的机率,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这一最大法律风险源头得有效预防和控制。其次,它丰富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新型国企建设的内容。国外成功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实践证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在国有企业中引入这一成功制度,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总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行机制中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国企建设有了新的内涵和新的生机。第三,它促进了企业“合规 文化” 的加快形成。通 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使企业负责人及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
6、显增强,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企业的改革重组、投资融资及日常运行进一步规范,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 合 规文化 ”正在成 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大举措。第四,它改善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态势。企业普遍反映,通过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企业法律顾问牢牢把握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定位,全面参与企业改革、发展和调整的各项重大活动,通过参与决策谋划效益,通过主导谈判争取效益,通过合同管理固化效益,通过处理纠纷追回效益,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并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近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大幅度改善,
7、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05-2007 年,省市两级出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共参与制定、修订规章制度 2945 件,审核合同 40793 件,处理4法律纠纷案件 3331 起,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20.57 亿元。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法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法制化进程。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展开和深入,国有企业进一步树立了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受各方面关注和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对法制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贡献越来越明显。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高法、
8、省高检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这项制度普遍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和大力支持。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中,我们以服务发展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落实职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求实创新为动力,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领导,力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高点起步湖北省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起步比较早,基础较好。2003 年,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国家七部委的要求,我省已有7 家企业进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2004 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 号)下发后,
9、我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机关主要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几年来,我省的试点工作始终在委党委和委主要领导同志的5亲自领导下,不断向纵深推进。省国资委主任杨泽柱同志多次强调,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事关国资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落实的好坏,关键在领导,尤其是“一把手” ,要通过法律 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省国资系统和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形成“讲程序、讲规矩”的国 资监管文化和企业文化。按照我委的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业,特别是各试点企业,都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作为“
10、一把手 ”工程,成立专门领导 小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试点伊始,我们及时制定了关于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围绕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国资委的出资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内容、进度安排及组织领导等作出了全面规划,对出资企业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根据试点工作进度,逐步提高了各阶段性工作目标,在总法律顾问的配备上,由最初选定 10 户企业试点,到要求所有的省出资的大型企业在 2006 年 4 月底之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再到要求所有省出
11、资企业都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到目前为止,省出资企业中已有 26 家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其中,总部有 22 家,子企业有 4 家),有 18 家企业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人数达 56 人。此外,按照我们的统一规划,各市州国资委也在各自所出资的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中央在鄂企业也按照其总部及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参照省里的方案,6在本企业及其子公司中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二)跟踪推进,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持之以恒在试点过程中,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持续推进:一是会议推动。在试点工作初期,我委分别于 2004 年 6 月
12、、8 月和 9 月以及 2005 年 4 月先后召开了四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阶段性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指导。此后,我们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试点工作会议,即每年年中一次座会,年底一次工作会议,重点推动各出资企业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机构人员等“五个落实” 。 2006 年 11 月召开全省国资法制工作会议及 2007 年 5 月召开的财务问题整改工作会议上,杨泽柱主任均明确提出把在所有出资企业中配备总法律顾问作为重点,用铁的纪律、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企业风险防范问题的整改。这些措施有效地推进了试点工作的深入。二是跟踪督促。对选定的试点企业,委
13、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企业,与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当面沟通,掌握他们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进度,逐户督促落实。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同时,在日常督促的基础上,近年来,我们于 2004 年 9 月、2006 年底、2007 年 5 月、2007 年 10 月和2008 年 6 月等先后五次对地方重点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调研,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填报调查表、个别走访、组织交流等多种形式,获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全面地把握了7试点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认真分析原因,完善了相关对策措施,为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奠定了
14、基础。三是整体联动。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动。我们结合落实湖北省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在协调处理相关企业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推动企业加快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此外,在企业普法、企业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总结验收中,也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四是表彰先进。2004 年 12 月,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联合表彰了一批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中先进集体 25 个,全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 32 名。2006 年,我们结合“四五” 普法 总结,再次表彰了在试点阶段涌现出来的一批优秀企业法律顾
15、问和单位。通过表彰,既有效调动了广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又很好地发挥了他们的典型示范作用。(三)建设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人才素质一是抓住“龙头”。重点抓总法律顾问这一法律事务工作“领军人物 ”的队伍建 设。在人员选配上,要求企 业将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优秀人才作为总法律顾问人选。同时,委党委专门下文,明确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序列,正式作为班子成员进行管理,提升了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较好地解决了总法律顾问的发展空间和工作平台问题。二是健全机构。针对一些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层次低、不独立、作用难以发挥等问题,要求企业
16、单独设立专门的法律事8务机构,省能源集团、三环集团、大冶有色、投资公司、铁路公司等一批企业纷纷设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提升了法律事务机构的规格,畅通了法律事务工作渠道,有效发挥了其在各机构中的法律协调作用。三是巩固基础。推动围绕扩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规模,提高业务能力,建设一支企业离不开、靠得住、用得上、信得过的法律专门人才队伍,特别是将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岗位上去。同时,切实抓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注册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 2004 年、2005 年、2006年、2007 年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前培训、考试用书的征订和考试录取等工
17、作,近四年来分别有123 名、151 名、147 名、60 名考生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四是培训骨干。2006 年下半年,我委组织部分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赴美国进行了为期 21 天的培训。2007 年 4 月,我委会同省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了湖北省企业总法律顾问培训班,对全省国资系统 47 名总法律顾问进行了为期 15 天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法律实务、企业管理、案例分析等。2004-2007 年先后举办了 3 期全省注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班和 2 期考前培训班,对全省近 2000 余名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了集中培训,并办理了备案注册工作。委托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举办了企业法律顾问继续
18、教育培训班。此外,结合普法工作,每年对以法律顾问为主体的普法骨干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四)落实职责,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扎实有效国务院国资委 6 号令和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9法对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为推进这些职责的落实,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我们着重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针对问题抓落实。针对一些企业以前法律事务分散在多个部门、相互协调不够的问题,我们积极推动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职责统一集中到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针对以前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参与度不够,法务工作者陷入“救火 队” 角色的 问题,我们积极推
19、 进企业解决好授权问题,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关口前移到重大事项决策、合同签定之前,真正把企业法务工作由传统的以事后诉讼为主转移到以事前防范和事后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实现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由事务性向管理性的转变。二是突出重点抓落实。在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同时,注重抓住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法律上的重点跟踪和突破,带动职责的全面落实。特别是企业改革重组、重大投资、合同管理、建章立制、对外担保、授权管理及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等,都纳入企业法律顾问重点关注的范畴,很多企业要求对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重要文件和决策事项必须先由总法律顾问签字。三是规范流程抓
20、落实。为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应企业的要求,我们从 2007 年以来,着手组织部分重点企业编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引,从法律顾问实务、法律事务管理、常用企业法律顾问文书等方面进行规范,经多次协商,并先后三次召开专门会议论证,5 易其稿,目前样板稿已完成,不久即可正式出版。四是履责述职抓落实。从去年开始,我省10一些企业开始对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考评,效果很好。对此,我们及时进行了总结推广,通过个人述职、现场评议、综合考核等形式,较好地强化了总法律顾问的身份意识和履职意识。(五)完善制度,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规范发展制度建设是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持久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21、对此,我们在试点过程中,注重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专项制度、配套制度,注重推动制度向基层、向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体系。一是完善专项制度。为贯彻落实好 6 号令、国资发2004225 号文及国 务院国资委相关会议精神,我们结合湖北实际,分别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并注重在实践中及时充实和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更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和针对性。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在我们代省政府起草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 号)中,明确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在省国资委内部业务处室出台的有关文件中,也将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如湖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中要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加强省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