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以公司名义依法对外签订的供销、技术、建筑工程、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保管、仓储、投资、担保、维修、劳务、管理咨询等所有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进行的检查、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第五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由董事长领导,其他公司领导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第六条 合同管理分为综合管理和专业分工管理。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审计法务部,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负责评审合同管理规定的有效性和适宜性;(三)拟订、颁发合同授权书;(四)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受委托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