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律师事务所2013年1、一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居于绝对控股地位,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且外方董事担任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中外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中方股东操纵中国员工采用武力强占了合资企业,赶走了外方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并开始强行处置企业的资产。外方股东计划报警要求警方介入收回企业,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禁止令,命令中方撤离企业,恢复外方的管理权。如果你是外方股东的外国律师,请提出你的分析意见。2、请简述在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项目中是否必须取得发改委的审批,理由是什么?如果一个外资并购或外商投资项目没有经过发改委审批就获得了地方商务局的批准并完成了工商登记。作为律师你如何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分析意见。3、哪些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4、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一外国客户在查阅了所有中国法律后没有发现有法律条文明文禁止外国企业直接在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该外国客户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