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本科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 由各院系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授予学士学位。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六条 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