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335号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自1996年试行至现在,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保护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积级作用,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1、外资委托的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贯例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放开通知中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编制可行性报告、设计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设计、清理乱账、建立新账、财务会计税务咨询、代理申报纳税、中外文翻译的收费标准。 3、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即,预算审计按工程预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额的百分之三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税务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中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