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日期】2001-08-27【生效日期】2001-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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