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加大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力度,尽早把北京建设成为节水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一、市节水办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以下简称节水型创建活动)。市节水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区县节水管理部门进行节水型单位验收工作;市、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和创建初审、验收工作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市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凡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的单位均简称为创建单位)。月平均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市级节水型考核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单位可按照区(县)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三、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创建单位应对照节水型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四、节水型单位验收申请。按照市或区县考核标准自查达到90分以上的创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