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条件与流程一、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