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北京市科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区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奖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在相关媒体公布,公告期30天,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审。第六条: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但可逐级申报。一等奖以上项目优先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第七条:奖励范围:在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