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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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济阳政办发20182 号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济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30 日 2 济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 225 号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应当遵守本规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制定、修改或废

2、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发的下列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行政机关对所属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发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性规定。(二)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标准或者完善法定工作程序的规定。(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的解释。 3 (四)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规定。第五条 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行

3、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第六条 下列文件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四)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

4、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4 (十一)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二)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十三)涉密文件。(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第七条 县政府及其办公室、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工作部门、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

5、单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上述机构如需要就本机构管理或者协调的事项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起草后提请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制定和发布。 5 第八条 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认为需要就本机构管理的事项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起草后提请其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应当经该主管部门同意后联合制定和发布

6、。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管部门较多的,应当提请同级政府协调后联合发布或者以政府名义发布。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授权本机关或者包括本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项行政工作未 6 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基本法制精神;(二

7、)符合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三)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标准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国家未就有关技术规范制定统一标准时,主管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情况制定或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联合制定和发布的技术规范,可供有关单位参照执行,不得强制执

8、行,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强制使用。(三)拟定的政策性措施涉及对外贸易管制和补贴内容的, 7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相

9、近的,应当归并考虑。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上位法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8 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行

10、政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第十九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原则上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二)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三)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制定机关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日,意见 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11、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 9 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一条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

12、结论。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专门法制人员)应当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进行合法性初审,对送审稿电子版作出批注,注明主要条款的制定依据和背景,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或专门法制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第二十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第二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二)起草过程(包括征求意见、会签情况的说明);(三)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主要内容说明;(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第二十七条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送审函一份;(二)送审稿一份,附批注电子版;(三)起草说明和解读材料各一份;(四)合法性初审报告一份;(五)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六)公开征求意见网页截图一份;(七)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提交会议纪要或者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八)会签有关部门的,提交会签单复印件一份;(九)制定依据材料。内容涉及公平竞争的,还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第二十八条 部门认为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先报请县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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