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 山 市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我 市 科 学 事 业 协 调 发 展 ,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展 战 略 ,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在 社 会 发 展 领 域 的 引 领 作 用 , 并 结 合 我 市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设立 , 由 市 财 政 从 预 算 中 安 排 的 专 门 用 于 促 进 我 市 专 利 事 业 发 展 的项 目 资 金 。第 二 章 部 门 职 责第 三 条 中 山 市 科 学 技
2、术 局 ( 中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 以 下 简称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 是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牵 头 组 织实 施 和 具 体 管 理 ,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自 评 , 对 资 金 使 用 进行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审 核 编 制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 按 照 国库 集 中 支 付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专 利专 项 资 金 的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第 五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负 责 项
3、目 实 施 和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 应当 按 照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 对 资 金 实 行 专 账 核 算 , 及 时 反 映 和 纠 正存 在 问 题 , 配 合 科 技 、 财 政 部 门 对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 2 -第 三 章 扶 持 范 围 和 分 配 方 法第 六 条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对 象 是 在 本 市 从 事 专 利 相 关 领域 工 作 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 一 ) 在 本 市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团 体 ;( 二 ) 有 关
4、 机 关 单 位 ;( 三 ) 自 然 人 ;( 四 ) 承 担 我 市 项 目 的 外 地 相 关 机 构 。第 七 条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 一 ) 专 利 资 助 , 包 括 :1、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2、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资 助 ;3、 发 明 专 利 年 费 的 资 助 ;4、 境 外 专 利 授 权 和 PCT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5、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和 新 考 取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资 助 ;6、 专 利 保 险 资 助 ;7、 专 利 执 法 资 助 ;8、 中 小 学 校 专 利 申 请 资
5、 助 ;9、 专 利 交 易 资 助 ;10、 在 本 市 举 办 的 发 明 创 造 大 赛 、 工 业 设 计 大 赛 等 竞 赛 活动 中 产 生 优 秀 项 目 的 专 利 申 请 费 用 资 助 ;- 3 -11、 镇 区 促 进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 二 ) 专 利 项 目 , 包 括 :1、 专 利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2、 专 利 导 航 工 程 ;3、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单 位 。( 三 ) 获 国 家 、 广 东 省 专 利 项 目 配 套 补 贴 , 包 括 :1、 国 家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 优 势 单 位 ;2、 国
6、 家 、 广 东 省 专 利 奖 ;3、 国 家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标 准 执 行 单 位 。( 四 ) 以 上 资 金 额 度 将 根 据 当 年 实 际 支 出 情 况 , 在 本 专 项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内 作 适 当 调 整 。第 四 章 申 报 条 件 和 支 持 标 准第 八 条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 授 权 和 年 费 资 助 的 条 件 :以 本 市 地 址 申 请 、 授 权 或 者 有 效 的 发 明 专 利 , 可 依 照 本 办法 申 请 资 助 。共 同 申 请 或 者 拥 有 发 明 专 利 的 , 资 助 申 请
7、人 必 须 是 第 一 专利 申 请 人 或 者 第 一 专 利 权 人 。第 九 条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 授 权 和 年 费 资 助 的 标 准 :( 一 )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进 入 实 审 , 且 没 有 获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局 费 用 减 缓 的 , 每 件 资 助 0.3 万 元 , 已 获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费 用减 缓 的 , 每 件 资 助 0.1 万 元 或 者 0.05 万 元 , 资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申- 4 -请 费 和 审 查 费 的 实 际 发 生 额 。( 二 )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取 得 专 利 证 书
8、 后 , 每 件 资 助 1 万 元 。( 三 )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第 九 年 维 持 有 效 状 态 的 , 每 件 资 助 0.5万 元 。第 十 条 国 ( 境 ) 外 专 利 授 权 和 PCT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的 条 件 :以 本 市 地 址 获 国 ( 境 ) 外 专 利 授 权 和 PCT 专 利 申 请 的 , 可依 照 本 办 法 申 请 资 助 。共 同 拥 有 专 利 和 申 请 专 利 的 , 资 助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第 一 专 利权 人 或 者 申 请 人 。第 十 一 条 国 ( 境 ) 外 专 利 授 权 和 PCT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9、 的 标准 :( 一 ) 获 得 授 权 的 美 国 、 日 本 和 欧 盟 国 家 的 发 明 专 利 , 每件 资 助 3 万 元 , 其 他 国 家 的 发 明 专 利 , 每 件 资 助 2 万 元 ; 获 得 授权 的 国 外 实 用 新 型 、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每 件 资 助 0.5 万 元 ;获 得 授 权 的 香 港 标 准 专 利 , 每 件 资 助 0.2 万 元 ; 获 得 授 权 的 澳 门发 明 专 利 , 每 件 资 助 0.1 万 元 ; 同 一 件 技 术 方 案 最 多 获 得 国 ( 境 )外 2 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专
10、利 授 权 资 助 。( 二 ) 单 位 申 请 PCT 专 利 的 , 每 件 资 助 1 万 元 ; 个 人 申 请PCT 专 利 的 , 每 件 资 助 0.5 万 元 。第 十 二 条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和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助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 一 ) 在 本 市 注 册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在 本 市 设 立 的 专 利- 5 -代 理 分 支 机 构 , 当 年 所 代 理 的 本 市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超 过 200 件 、专 利 电 子 申 请 率 为 100%、 代 理 本 市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在 全 市 排 名
11、前 三 位 的 , 可 获 得 5-10 万 元 资 助 ; 在 本 市 注 册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或 者 在 本 市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分 支 机 构 , 当 年 所 代 理 的 本 市 发 明专 利 申 请 量 超 过 20 件 、 电 子 申 请 率 达 100%、 代 理 的 本 市 发 明专 利 申 请 量 增 长 幅 度 在 全 市 排 名 居 前 三 位 的 , 可 获 得 3-5 万 元 资助 。( 二 ) 在 本 市 新 开 办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每 家一 次 性 资 助 5 万 元 。( 三 ) 在 本 市 工 作 满
12、 2 年 , 并 新 考 取 了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的人 员 每 人 可 获 资 助 0.5 万 元 。第 十 三 条 专 利 保 险 和 专 利 执 法 资 助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 一 ) 本 市 单 位 购 买 专 利 保 险 可 按 实 际 支 出 保 费 的 30%给予 资 助 , 但 同 一 单 位 每 年 的 专 利 保 险 资 助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1 万 元 。( 二 ) 本 市 镇 区 建 立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 配 备 3 名 以 上 有 编制 的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人 员 , 一 次 性 资 助 30 万 元 。第
13、十 四 条 中 小 学 校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申 报 者 应 是 本 市 中 小 学 校 。学 校 及 在 校 学 生 申 请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每 件 资 助 0.05 万 元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每 件 资 助 0.1 万 元 ; 每 家 学 校 每 年 资 助 总 额不 超 过 2 万 元 。第 十 五 条 其 它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 6 -( 一 ) 在 中 山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交 易 平 台 的 运 营 商 , 按 每 年 实 际发 生 的 与 中 山 市 企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14、 的 专 利 技 术 交 易 额 的 1%给 予 资助 , 每 一 年 同 一 单 位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0 万 元 。( 二 ) 在 本 市 举 办 的 发 明 创 造 大 赛 、 工 业 设 计 大 赛 等 竞 赛活 动 中 产 生 优 秀 项 目 的 专 利 申 请 费 用 资 助 , 每 一 年 同 一 单 位 资助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三 ) 镇 区 促 进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的 标 准 , 由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根据 当 年 本 市 专 利 工 作 需 要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专 利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以
15、下 条 件 :( 一 ) 申 报 单 位 为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 二 ) 建 立 面 向 中 山 的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制 , 有 专 利 信 息 、技 术 展 示 、 技 术 经 纪 、 评 估 交 易 、 项 目 融 资 、 专 利 孵 化 、 专 利营 运 、 专 利 维 权 、 维 权 援 助 、 战 略 规 划 、 专 利 预 警 、 专 利 联 盟 等一 项 或 者 几 项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基 础 , 能 形 成 促 进 产 业 创 新 发 展的 专 利 服 务 链 。( 三 ) 有 完 善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 管 理 架
16、 构 和 议 事 议 程 ,配 备 5 名 以 上 的 专 利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第 十 七 条 专 利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扶 持 标 准 :专 利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一 次 性 支 持 金 额 30 万 元 。第 十 八 条 专 利 导 航 工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申 报 单 位 为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 二 ) 专 利 导 航 对 象 的 产 业 应 是 本 区 域 重 点 培 育 发 展 的 项- 7 -目 范 围 内 产 业 。( 三 ) 申 报 单 位 具 有 优 良 的 专 利 信 息 资
17、源 开 发 的 软 硬 件 设施 和 丰 富 的 专 利 分 析 及 预 警 服 务 经 验 积 累 , 专 利 信 息 开 发 智 力和 技 术 资 源 充 足 , 拥 有 具 备 专 利 分 析 经 验 的 人 员 数 量 不 少 于 5 人 ;内 部 制 度 机 制 健 全 , 已 建 立 专 利 信 息 分 析 操 作 规 范 、 质 量 管 理 、客 户 服 务 、 流 程 管 控 等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和 机 制 。( 四 ) 申 报 单 位 组 建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组 成 结 构 优 化 的 专 利信 息 开 发 团 队 ,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在 产 业
18、、 技 术 或 专 利 分 析 领 域 具有 较 大 影 响 力 ; 团 队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具 有 相 关 产 业 的 技 术 研 发 或专 利 分 析 能 力 及 经 验 。第 十 九 条 专 利 导 航 工 程 项 目 扶 持 标 准 :专 利 导 航 工 程 每 个 项 目 一 次 性 支 持 金 额 不 超 过 50 万 元 。第 二 十 条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单 位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申 报 单 位 应 为 本 市 辖 区 内 注 册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会 团 体 。( 二 ) 申 报 单 位 应 重 视 专 利 工 作 : 企
19、 业 应 有 较 好 的 自 主 创新 能 力 , 已 拥 有 专 利 20 件 以 上 ( 其 中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需超 过 10 件 ) , 并 形 成 了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产 品 , 并 在 市 场 销售 , 在 行 业 中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 对 我 市 具 有 自 有 品 牌 、 自 主 知识 产 权 产 业 的 形 成 有 带 动 作 用 ;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应 积 极 开 展 知 识产 权 工 作 , 在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培 养 、 宣 传 方 面 有 较 好 的 成 效 , 每年 开 设 知 识 产 权 教
20、 育 课 程 , 完 成 200 人 次 以 上 的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8 -培 训 ; 或 者 行 业 应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 有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章 程 和 自律 机 制 。( 三 ) 申 报 单 位 应 设 有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部 门 , 有 专 职 工 作 人员 , 每 年 投 入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经 费 不 少 于 5 万 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单 位 扶 持 金 额 的 标 准 :每 家 支 持 金 额 10 万 元 , 每 年 不 超 过 10 家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国 家 、 广 东 省 专
21、 利 项 目 配 套 补 贴 标 准 :( 一 ) 国 家 、 广 东 省 对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 优 势 单 位 已 有 扶 持资 金 的 不 再 配 套 , 没 有 资 金 扶 持 的 , 执 行 下 列 标 准 :1、 中 山 市 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单 位 的 , 每 家 给 予 补 贴 10 万元 ;2、 中 山 市 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单 位 、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示 范单 位 的 , 每 家 给 予 补 贴 5 万 元 ;3、 中 山 市 获 广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单 位 的 , 每 家 给 予 补 贴 3万 元 。
22、( 二 ) 国 家 、 广 东 省 专 利 奖 配 套 补 贴 标 准 :1、 中 山 市 获 国 家 专 利 金 奖 的 , 每 项 给 予 补 贴 20 万 元 ;2、 中 山 市 获 国 家 专 利 优 秀 奖 和 广 东 省 专 利 金 奖 的 , 每 项 给予 补 贴 10 万 元 ;3、 中 山 市 获 广 东 省 专 利 优 秀 奖 的 , 每 项 给 予 补 贴 3 万 元 。( 三 ) 采 用 国 家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标 准 的 单 位 每 家 补 贴10 万 元 , 采 用 广 东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标 准 的 单 位 每
23、家 补- 9 -贴 3 万 元 。第 五 章 申 报 和 审 批第 二 十 三 条 同 一 年 度 、 同 一 单 位 只 能 在 本 专 项 资 金 中 的专 利 项 目 中 选 择 其 中 一 项 进 行 申 请 。 项 目 申 报 主 体 按 项 目 申 报 指南 要 求 在 中 山 市 科 技 信 息 网 上 申 报 , 项 目 资 料 由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受理 窗 口 统 一 受 理 并 对 项 目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申 报 材 料不 符 合 的 项 目 及 时 通 知 申 报 主 体 补 充 完 善 。第 二 十 四 条 同 一 年 度 、 同
24、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当 年 内 申 报 的专 利 资 助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100 万 元 。第 二 十 五 条 专 利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 专 利 导 航 工 程 、市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单 位 采 取 评 审 制 , 每 年 申 报 一 次 。专 利 资 助 和 国 家 、 广 东 省 专 利 项 目 配 套 补 贴 采 用 核 准 制 , 申请 人 据 实 申 请 , 通 过 审 批 程 序 后 即 可 获 得 资 助 或 者 补 贴 。第 二 十 六 条 专 利 资 助 应 在 每 件 专 利 申 请 日 、 授 权 日 或 者缴 纳 年
25、费 日 的 1 年 内 申 请 资 助 , 市 中 小 学 校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 专利 代 理 机 构 资 助 应 在 每 年 8 月 底 之 前 申 报 , 逾 期 不 予 资 助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专 利 资 助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提 交 以 下 材料 :( 一 ) 中 山 市 专 利 费 用 资 助 申 请 表 。( 二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或 者 其 专 利 代 办 处 开 具 的 缴 纳 专 利申 请 、 实 审 费 发 票 原 件 ( 企 业 或 者 代 理 机 构 已 经 入 帐 的 可 用 加- 10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6、 ) 。( 三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或 者 代 办 机 构 发 出 的 受 理 通 知 书 复印 件 和 请 求 书 首 页 复 印 件 。( 四 ) 申 请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资 助 的 , 应 提 供 国 家 知 识 产权 局 授 权 专 利 证 书 首 页 复 印 件 和 授 权 公 告 文 件 的 扉 页 复 印 件 等 。( 五 ) 申 请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年 费 资 助 的 , 应 提 供 缴 纳 近 期 年费 票 据 复 印 件 等 。( 六 ) 申 请 国 ( 境 ) 外 专 利 授 权 资 助 的 , 还 应 提 供 专 利 证书 复 印 件
27、 、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对 授 权 专 利 基 本 著 录 项 目 的 中 文 译 文材 料 等 。( 七 ) 办 理 PCT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的 , 应 提 供 PCT 专 利 申 请 请求 书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出 的 PCT 国 际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复 印 件等 材 料 。( 八 ) 申 请 新 开 办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 应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专利 代 理 机 构 注 册 证 、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等 。( 九 ) 申 请 新 考 取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资 助 的 , 应 提 供 身 份证 、 新 考 取 的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等 。( 十 ) 其 它 需 要 证 明 的 文 件 。第 二 十 八 条 申 请 专 利 保 险 资 助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专 利 保 险 资 助 申 请 表 。( 二 ) 购 买 保 险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专 利 执 法 资 助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