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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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一一 为保护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人文、生态资源,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彰显岭南水乡的生态古村特色,促进小洲村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小洲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人文资源和水土、林木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以及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等的建设、管理等活动。一一一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的保

2、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发展和利用应当以参观游览、文化艺术为主,不得超出资源的承载能力,不得对人文资源、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2 一一一 小洲村保护与发展统筹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小洲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华洲街道办事处负 责 落 实 小洲村保护与发展统筹机构部署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员保护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意识。文化、规划、综合执法、发改、经贸、建设、公安、安全监管、市容环卫、工商、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一一一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3、按照批准的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违反或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一一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按照不同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分为三个区域,包括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核心保护范围主要指华台山周边、登瀛码头及简公佛庙周边、粤梅简公祠周边、简氏宗祠及东池公祠周边区域,面积为5.14 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主要指登瀛码头及拱北大街以南,林坑四项及南胜大街以北,细涌及西江涌之间的区域,面积为 9.15 公顷。风貌协调区主要指登瀛洲码头以南,小洲东路以北,瀛洲路以东,南沙港快速路以西区域,面积约 25.08

4、公倾。 3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一一一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风貌协调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持传统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一一一 由建设主管部门免费

5、向社员提供具有岭南水乡古村特色的建筑设计图件和建设指引。一一一 在不增加原产权建筑面积和原产权建筑高度、不改变原产权建筑红线(即原房屋四至界址)、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和建筑层数的前提下,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在对原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基础上,允许按照原产权建筑红线(即原房屋四至界址)及原产权建筑面积进行重建,但必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 4 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房安全鉴定报告;(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零散危房改造任务书;(三)所在街道办盖章确认的房屋原状建筑证据保全材料;(四)相关设计图纸;(五)法律、法

6、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破坏小洲村岭南水乡古村风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小洲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定小洲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管理及活化利用方案。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华洲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开展小洲村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华洲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防止其被破坏和拆除。任何单位

7、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依法进行预先保护。第十三条 对达到文物标准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5 对未达到文物标准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但达到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华洲街进行登记保护。第十四条 建立以华洲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城

8、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拆建、破坏纳入保护对象的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鼓励和支持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等。第十六条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已登记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按照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区政府专门设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

9、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6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另行制定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文物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修缮、保养补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保养补助协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

10、难的,可以向华洲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助,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可以参照历史建筑的修缮规定。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租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二十一条 存在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等破坏文物的行为,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7 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

11、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但依法经过批准进行整修或者利用的除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污水管网建设或者其他治理方式加大对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的污水治理力度,建 设 水 闸 、实 施 调 水 补 水 ,保 持 景 观 水 位 ,改 善 河 涌 水 质 ,营 造水 清 、水 美 的 环 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在 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的河 涌 设 置 排 污 口 向 河 涌 水 体 排 放 污 水 和 废 水 。违 反 相 关 规定 的 ,由 水 务 行

12、 政 和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二 十 三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砍伐、迁移树木以及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的枝条,但私人庭院内的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树木的改造、抚育更新以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依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鼓励小洲村 历史文化保 护区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支持民间传统文娱活动和传统手工艺发展,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文化艺术。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依法对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 8 围内的生态、文化、旅游保护进行科学研究。

13、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交警、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未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验收不合格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经营、阻塞消防通道等,存在消防隐患的;(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的;(三)超出门窗经营、乱摆卖、乱拉挂、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的;(四)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使用建(构)筑物的;(五)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六)偷窃或故意损坏市政设施的;(七)没有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小洲村内的产业发展以文化创意、高品质艺术、生态旅游和绿色农业为主,具体产业发

14、展规划由发改部门负责编制,经贸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科技信息化部门、农业水务部门、华洲街等单位共同负责产业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小洲经济联社和经济合作社在引进重大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小洲经济联社、经 9 济合作社的委托或同意管理道路、环卫、消防、绿化等设施,市政设施的维护使用经费由政府承担;或者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环卫、消防、绿化等设施统一纳入市政管理范围。第二十八条 鼓励联社、经济合作社根据“三旧” 改造等政策,保护小洲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人文、生态环境,呈现岭南水乡的古村特色。第二十九条 鼓励小洲经

15、济联社、经济合作社转制为股份制公司。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全体社员表决,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公司。第三十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拒 绝 、阻 挠 国 家 职 能 部 门 工 作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处 罚 法 处 理 ;使 用 暴 力 、威 胁 等 手 段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关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3 年 。相 关法 律 依 据 变 化 或 者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依 法 评 估 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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