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接待办公室非在编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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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厦门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编写www.xmgh.org目 录1、组建工会的法律法规依据.12、关 于 全 市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委 托 市 地 税 局 代 征 的 通 知 .43、职工加入中国工会的好处.74、组建基层工会流程. 105、关于成立工会筹备组的公示(样本).116、工会会员集体入会(登记)表.137、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设置.148、工会成立暨一 届 一 次 工 会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议程.169、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1710、一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票.1811、关于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2、选举结果的请示.1912、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呈报表201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呈报表.211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呈报表. 2215、基层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 登记表. 2316、工会委员会委员呈报表.2417、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呈报表.2518、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呈报表. 2619、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登记表.2720、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申办程序.2121、基层工会换届工作流程.2322、基层工会换届工作程序.2423、厦门市基层工会隶属关系调整交接表. 2724、关于试行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岗位补贴制度的通1知2825、

3、厦门市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岗位补贴申领表 3026、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与服务站建设情况.3127、厦门市总工会 2018 年工作要点. .3528、全市职工服务站分布情况一览表. .49厦门市总工会 基层工作部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 95 号厦门市总工会 5 楼 510电话:2661071 2661072 传真:2661071邮箱:建家工作交流 QQ 群号(工会基层工作讨论群): 85801598 (申请注明:单位 + 姓名)职工服务站交流 QQ 群号:296797434(注明:单位工会+姓名)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华光路 2 号服务时间:9:00-12:00,13:30-17

4、:00劳动法律事务所,职工服务热线:12351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2618678法人资格证:5096598工会常用业务联系方式:评模办办公室:2661030工会卡办公室:2661038工人文化宫:2660855,26608562退休优惠证办理:2104398(周二、周四)厦门工会网:www.xmgh.org厦门市总工会微信号:xm12351 (订阅号)fw12351(服务号)3组建工会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

5、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6、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7、和剥夺。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单位的工会小组可以联合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会的举报、提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开业投产一年内没有建立工会的;(五)以 各 种 借 口 阻 挠 上 级 工 会 派 员 帮 助 、 指 导 职 工 筹 建 工 会 的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5第十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企 业 开 业 投 产 满 一 年 仍 未 成 立 工 会 的 , 应 按 月 向 上 级 工 会 缴 纳 工资 总 额 2%的 工 会 筹 备 金 和 0.5%补 偿 金 。 企 业 成 立 工 会 时 , 所 缴 纳 的工 会 筹 备 金 按 工 会 经 费 留 成 比 例 返 还 企 业

9、 工 会 ; 补 偿 金 上 缴 国 库 。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应当建立工会。第四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组建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十人以上的

10、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不足十人的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私营企业工会小组可以组成联合基层工会。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并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未按照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执行。6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地方总工会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厦工201386 号关 于 全 市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拨 缴 工 会 经 费委 托 市 地 税 局 代 征

11、 的 通 知全 市 各 级 工 会 , 各 有 关 单 位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 福 建 省 实 施 办 法 和 福 建 省 工 会 经 费 代 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有 力 保 障 各 级 工 会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在 维 护 职工 合 法 权 益 、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自 2014 年 1 月1 日 起 , 全 市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委 托 厦 门 市 地 方 税 务 机 关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2、 文件7代 征 。一 、 缴 费 单 位厦 门 市 辖 区 内 的 所 有 企 业 、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民 办 非企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各 类 经 济 、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经 营 实 体 。由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 福 建 省 总 工 会 批 准 的 实 行 自 管 工 会 经 费的 省 级 产 业 ( 系 统 ) 工 会 缴 费 单 位 暂 不 纳 入 地 税 代 征 范 围 。二 、 缴 费 比 例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缴 费 单 位 按 每 月 全 部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2%向 工会 拨 缴 的 经 费

13、, 其 中 拨 缴 给 上 级 地 方 工 会 40%部 分 ( 即 工 资 总 额的 0.8%) 的 经 费 委 托 地 税 代 征 , 基 层 工 会 应 留 成 60%部 分 ( 即工 资 总 额 的 1.2%) 的 经 费 由 缴 费 单 位 同 时 拨 缴 给 单 位 工 会 。开 业 投 产 满 一 年 仍 未 成 立 工 会 的 企 业 , 其 按 月 向 上 级 地 方 工会 缴 纳 全 部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2%的 工 会 筹 备 金 和 全 部 职 工 工 资 总 额0.5%的 补 偿 金 , 全 额 委 托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代 征 。 企 业 成 立 工 会

14、 后 ,应 将 缴 费 票 据 、 工 会 银 行 账 号 和 成 立 批 文 等 相 关 信 息 上 报 给 上 级区 或 产 业 工 会 , 便 于 上 级 地 方 工 会 及 时 将 所 缴 纳 的 工 会 筹 备 金 按工 会 经 费 留 成 比 例 返 还 企 业 工 会 。全 部 职 工 指 在 缴 费 单 位 中 工 作 并 取 得 工 资 或 其 它 形 式 劳 动 报酬 的 全 部 人 员 。 工 资 总 额 指 各 单 位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直 接 支 付 给 本 单位 全 部 职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总 额 。三 、 缴 费 方 式缴 费 单 位 可 通 过 厦

15、 门 市 地 税 局 网 站 或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办 税 服 务厅 申 报 缴 纳 工 会 经 费 。 四 、 缴 费 时 间8工 会 经 费 实 行 按 月 代 征 。 缴 费 单 位 以 上 月 全 部 职 工 工 资 总 额为 基 数 , 在 每 月 15 日 前 向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五 、 缴 费 票 据地 税 部 门 代 征 工 会 经 费 、 工 会 筹 备 金 和 补 偿 金 统 一 使 用 地 税部 门 的 缴 税 凭 证 。 缴 费 单 位 拨 给 单 位 工 会 的 工 会 经 费 部 分 , 使 用市 总 工 会 或 区 工 会

16、统 一 印 制 的 “工 会 经 费 缴 款 专 用 收 据 ”。 工 会 经费 凭 上 述 票 据 在 税 前 列 支 。六 、 首 月 申 报工 会 经 费 、 工 会 筹 备 金 和 补 偿 金 从 2014 年 1 月 ( 所 属 期 )起 由 市 地 税 局 代 征 , 申 报 征 收 首 月 为 2014 年 2 月 。各 缴 费 单 位 应 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 前 , 以 2014 年 1 月 全 部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为 基 数 , 通 过 地 税 网 站 或 地 税 办 税 服 务 厅 完 成2014 年 1 月 的 工 会 经 费 、 工 会 筹 备 金

17、 和 补 偿 金 的 申 报 缴 纳 手 续 。七 、 处 罚 规 定对 拒 不 按 规 定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的 , 工 会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令 ; 拒 不 执 行 支 付 令 的 , 工 会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八 、 其 他1、 未 纳 入 地 税 代 征 范 围 的 单 位 , 工 会 经 费 仍 按 原 渠 道 、 原 方式 缴 纳 。2、 缴 费 单 位 归 属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前 的 工 会 经 费 仍 按 原 渠道 、 原 方 式 缴 纳 。3、 缴 费 单 位 应 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 前 通 过 厦 门 市 地 税 局 网站 , 核 对 各 缴 费 单 位 工 会 信 息 , 若 有 错 误 , 及 时 与 所 属 区 或 产 业工 会 联 系 , 进 行 更 改 , 以 免 造 成 差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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