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华县司法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电收发、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档案管理、信访稳定、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1贯彻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装备等项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检查、考核、验收全县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及本局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负责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调查处理。2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 、办事处、各部门(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法制股(依法治县办公室)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工作; 律师公证管理股负责对全县律师、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检查;2制定全县律师、公证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办理律师机构和
3、公证机构的成立申报和年检注册审核上报;3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任务安排;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计划;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安置帮教工作;4 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对安置帮教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工作,协助监狱部门做好监所内的帮教工作。社区矫正中心5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所工作;指导、监督管理
4、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订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管理、指导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检查;基层工作指导股4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乡(镇、办事处)负责组建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各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指导、协调、处理全县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县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接受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的申请,办理国内有关民事、经济及其他
5、各类公证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公证处6 负责面向社会的公证工作负责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受聘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管理法律援助业务档案7 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中心5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
6、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能;大力宣传、表彰、推广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完善人民调解误工补贴机制;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水平;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统计,并将情况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1人民调解工
7、作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通过依法对相关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有效的予以维护,对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予以纠正,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以改进。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讲授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一起召开典型
8、纠纷分析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对一些尚未立案的简单民事纠纷和法律法规允许刑事和解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或委托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给予人民调解组织业务上的指导。2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司法局负责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监督、奖惩审批、提请治安处罚和收监执行等。6公安局负责对提请治安处罚矫正人员的治安处罚决定,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抓捕、收监。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法院 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裁定。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指导、奖惩检察院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
9、大事项的监督。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司法局承担县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日常工作,指导司法所组织开展二类人员管理帮教工作。公安局县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二类人员的管理,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和信息协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民政局协助作好二类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帮抚。财政局二类人员工作经费的保障。3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人社局帮助解决二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工作。三、事中 事后监管制度7部门名称:社区矫正中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1)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矫正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
10、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周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 2 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 1 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 1 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 1 次。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公、检、法、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达 100%。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 1 次,检查面达 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
11、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西华县) ,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
12、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
13、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8(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
14、,情节轻微的;(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
15、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
16、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2)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西华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91、西华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
17、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河南司法厅、周口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
18、于 1 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必要时,抽取 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西华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西华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9、。(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西华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三)备案。西华县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西华县司法局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西华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10(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0、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西华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西华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西华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律师的执业情况
21、(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河南省司法厅和周口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周口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