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备注2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许可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2、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
3、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公司文件、申 请变更项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作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并送达。5监管责任: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4、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5、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
6、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
7、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
8、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修改部分为:删除原第 2-1 项、第 5-2 项)23 行政许可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三款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
9、日起15 日内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公司文件、申请变更项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并送达。5监管责任: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10、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11、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3.【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
12、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13、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 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修改部分为:删除原第 2 项、第 3 项、第 5-2 项)34 行政许可 保安培训许可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
14、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公司文件、申请变更项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作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并送达。5监管责任: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行政许
16、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
1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18、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4 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
19、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修改部分为:删除原第 2-1 项、第 3 项、第 5-2 项)451 行政处罚对自治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隐患的处罚(区公安厅没有处罚权,无论是区、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均是属地管理,由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因此,此项内容应不属于公安厅权责清单)566 行政确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此项内容应不属于公安厅权责清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