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首诊医师或主管医师与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双签字,方为有效。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或主管医师书写。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医务科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六、因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