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2.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3. 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4.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5.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6. 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