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不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我院医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十五项核心制度,特制定我院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出院病人回访负面反馈或其它途径被患者及其家属投诉及违反我院各种管理规定的各级各类临床医疗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违反核心制度之一的医师、药品比例超标的科室主任、药剂科月查抗生素使用率、使用强度超标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排名前三位的科室的主任及个人,出现乙级、丙级病历的科室主任及主管医师。以上的问题,由医务部填写通知,告知相关医务人员加以确认,并由医务部负责人负责与相关责任医师几个人或逐个进行谈话(科主任由分管院长进行逐个谈话),相互沟通与交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帮助医务人员提高质量意识,规范诊疗行为。 第三条 诫勉谈话由医务科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应当一人一事一诫勉。诫勉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诫勉谈话或集体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