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质量管理制度一、 质量否决制度一、目的:为控制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各种因素,消除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特制定本制度。二、质量管理部是公司行使质量否决权的职能部门,它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否决:1、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经审核或考察不具备生产、经营法定资格及相应质量保证条件,有权要求经营部门停止采购。2、医疗器械销售对象,经审核不具备购进医疗器械法定资格的,有权要求经营部门停止销售和收回已售出的医疗器械。3、来货验收中,对不符合公司医疗器械验收制度的医疗器械,有权拒收。4、对养护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有权出具停售、封存通知,并决定对该医疗器械的退货、报损、销毁。5、售出的医疗器械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经营部追回。6、对不适应质量管理需要的设备、设施、仪器、用具,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提出添置、改造、完善建议。7、对不符合公司首营企业审核制度、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有权提出否决。8、对经审批的首营企业在实际供货中质量保证能力差;对经审批的首营品种在经营中质量不稳定或不适应市场需要的,向经营部和总经理室提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