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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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一)基本要求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m;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二)技术性能要求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项 目指 标划痕、气泡、穿孔、破裂不允许晶点、僵块 2mm 2mm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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