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分类收集工作要求1、根据医疗废物类别、将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药物性、病理性废物进行及时分类。2、包装物或容器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渗漏或其他缺陷。包装物或容器的盛装量达3/4容量时应严密有效封口。 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3、医院产生的污水和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需严格消毒后达到标准再排放。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于产生地点及时按传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双袋收集且密封,包装外应有类别标签。4、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于产生地点按传染性废物消毒标准进行处理后,包装表面应有类别标签。5、批量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物性废物由专门部门(药剂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批量废弃的化学性废物(如废弃消毒剂、废化学试剂、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报废的医疗器械)由专门部门(器械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7、放入包装物或容器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