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月日公布施行。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1、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2、条例适用范围:各种医疗卫生机构,关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一)、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禁止与生活垃圾混放。不能出售!最好是焚烧或掩埋。A、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