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方案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的要求,鉴于我县目前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特制定本处置方案。一、我院医疗废物的种类我院医疗废物主要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我院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二)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